[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是的。39号公告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如果你公司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关于不动产抵扣
11、[网友53522] 我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已抵扣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请问剩余40%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尚未抵扣完毕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自行选择任一月份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
12、[网友55632] 我单位2018年9月对材料仓库进行了扩建,于2019年2月竣工验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建后,增加材料仓库的原值超过50%,已按规定将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前尚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未抵扣。请问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5月所属期分两次抵扣剩余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需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留抵退税
13、[网友53444]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会计,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你公司2019年3月底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起,若有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14、[网友52789] 我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我公司能够在六个月后申请留抵退税吗?还是需要成为B级纳税人后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你公司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需要成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后,再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15、[网友576211] 我公司有出口业务,请问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退还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对照上述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16、[网友5t134] 根据去年的经营情况,预计我公司2019年4-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于10月份申请退税。假如取得退税后,我公司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能否继续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同时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要重新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你公司应根据自2019年10月份起的任意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情况,再次确定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关于发票开具及填报
17、[网友5752] 我出版社2019年2月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于3月份申报抵扣。4月份,该项业务发生了销售退回,我出版社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你出版社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18、[网友5651] 销售方本月为我公司补开了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你公司本月取得销售方补开的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