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泽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是根据我们《证券法》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和交易所作为甲方乙方所签订的上市协议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义务要求,交易所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自律要求履行监管职责。上市公司所递交的相关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
【欧阳泽华:回应超日债违约】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流动性都在收紧,所以一些行业步入下滑通道,各地公司的现金流、今年的战略会受到一些影响。比如超日太阳(2.59, 0.00,0.00%)能应当是说个典型的市场化的事件,是债券市场历史上的首单付息违约事件。
首先是要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还会分阶段披露它的进展情况,投资者可以关注他的信息披露情况。第二我们要敦促发行人和债券的承销机构要共同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我们也要根据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和相应情况研究完善投资者救济的安排,同时也根据债券市场新的情况和特点结合今年年初推出的《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考虑健全完善有关债券持有人利益司法救济制度安排。
【欧阳昌琼:证券公司业务牌照管理】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凡是从事证券业务都必须经过批准。因此我们在上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时候已经说了,今年要启动证券公司有关设立审批恢复证券公司新设的工作。
业务牌照管理实际上是去年开始研究,今年在全国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来要建立这么一个业务牌照管理体系,这也是与我们的机构改革密切相关。目前都在进行紧锣密鼓的研究,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则。
【欧阳昌琼:互联网公司证券业务牌照】互联网公司能不能参与设立或者控股证券公司,这个以后应该没有限制。而现行证券法律规定,互联网企业目前不能直接向证监会申请拿牌照。
【欧阳昌琼: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或者参股控股证券公司没有法律障碍】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只要是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互联网企业,目前发起设立或者参股控股公司并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企业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业务目前还不行。
【欧阳泽华: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不涉及规则、流程的重大修订】证监会八个部门的组合原则以及方式向外做了公示,现在是人员组合、新的部门内部衔接,这是属于家里的事,内部的衔接,不涉及到规则、流程的重大修订。
【欧阳昌琼:总理关于互联网金融讲话的核心是发展】我知道今天会提到互联网金融,我昨晚思考了一下。李克强总理讲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是把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说这话太及时了,现在争论的很激烈,我个人学习体会有两个,首先是促进发展,而不是阻碍,第二是健康发展,而不是盲目无需地发展,不过核心依旧是发展。
【欧阳泽华:提高并购重组审批效率】对于并购重组方面改革的思路,我特别要强调两点,第一继续以公开化、透明度为导向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批效率。第二,在增加丰富并购资本工具方面,我们今年和相关部门研究在优先股方面今年做一个突破,这两个都需要修改我们现有的办法,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欧阳昌琼:从法律上对于互联网金融要特别安排】涉及到证券公司所谓的互联网证券,我把互联网证券分两层含义理解,证券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只要是依法合规我们都是积极支持的。但是它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比如说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等,实际上它的实质还是证券业务,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的手段和平台。那么开展这些业务必须严格地遵守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这些业务实际上是证券业务的网络化。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是什么?就是在互联网的活动当中可能开展某一些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对于这一类业务可能现在我们还看不清楚,是一种真正的新生事物。比如它的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可能与传统的证券业务不尽相同。而我们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去规管它可能也不一定合适,甚至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对这种情况我觉得我们应该要有特别的安排。
【欧阳昌琼: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拦是拦不住的】对于互联网的监管首先要有一个基本认识,总理报告出来,大家应该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拦是拦不住的。第二要抱有开放的包容的心态来对待这个新生事物;第三要有基本的监管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是什么?不能缺位,但是也不能够越位不能错位。缺位,你对它不监管就达不到健康发展的目的。但是如果说错位越位,你就是乱管,你又从何谈起促进发展呢?所以我想监管原则是不是第一要以创新的思维去监管,而不是按照原来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模式,由哪个部门拿过来审批发牌照,这就是监管,这是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甚至监管规则。
【欧阳昌琼:对互联网金融要用常新的理念监管】我们要有一种创新的理念去监管它,还要适度地监管,不能不管又不能管死;还要有一种协调监管,因为互联网的问题涉及到网络安全、电讯,开展业务产品当中又涉及到金融产品的交叉,银行商会、工信部、公安部门等等,因此这个新生事物监管过程当中要形成一种协调监管机制。
【欧阳昌琼: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价格】大家关注的佣金宝的问题,这个佣金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价格。既然是价格,那就是价值的体现,价格高低体现这项服务价值多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价格,因此佣金在市场主体也就是券商与客户之间按照平等互利自愿诚信这么一些原则来制订的,当然必须要依法依规。
【欧阳昌琼:佣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条是《证券公司监管条例》40条原话,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目前为止,具体规定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有2002年证监会与原来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证券公司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收取佣金的标准,上封了顶,不超过千分之三,下面设了底不得低于收取监管费用以及交给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费用。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交给监管部门的费用是直接交给财政,这一项大概是在万分之零点二;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在万分之零点六,交给中国结算是万分之零点三,这三项加起来差不多万分之零点九,叫做规费。底是万分之零点九,顶不超过千分之三,这个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2002年三部委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