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通知》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和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提出了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二是开展试点探索。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三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打破准入后的“玻璃门”。如,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质限制。四是给予政策扶持。给予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补齐功能短板,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五是体现特色定位。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功能定位,提出不同的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引导各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探索,53项支持措施中有14项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
《通知》强调,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大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工作,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全文很长,基金君比较关注的包括,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等。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为新时代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负责部门:税务总局)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六)加强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十七)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负责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负责部门:商务部、银保监会、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000061,股吧)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负责部门: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