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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加盟、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花样多,投资须理性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非法集资花样多,投资须理性

  □ 本报记者   徐鹏

  □ 本报通讯员 许姣 王继业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接连审结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受害人数达1437人,涉案金额11984.16万元。这些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为我们敲响风险投资的警钟。

 

  2014年底,赵某与深圳某公司董事长钱某相识,两人一拍即合,商量着一起干一番“大事业”。两人协商由赵某选择地址成立钱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为钱某公司吸收资金,而钱某则按照一定比例给赵某提成。2015年,该分公司成立,钱某任法定代表人,而赵某为实际负责人。为了推行公司业务,赵某招聘了周某等人担任业务员、讲师等。

  经查,周某等人通过发传单、发小礼品、会议宣讲、组织客户旅游和聚餐等形式,以“投资加盟××网上商城”“购买公司股权”等名义,承诺以高额返利,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发展客户24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49万元,造成损失2069.9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周某等9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赵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周某等人提起上诉,2019年2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案件涉案金额数目更大。2016年11月,吴某、郑某等人为了给在外地投资的项目筹措资金,注册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设立了市、县级运营中心,运营中心下设加盟店,以“消费返利”的模式,进行公开宣传,发展会员,从而吸收公众存款。公司的经营模式为“消费体验”:客户在中群惠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然后在中群惠的网站或实体店花4倍的市场价购买商品,消费体验的周期为50天,到期后,可以在网站上申请全额退款,这相当于50天返利25%。

  “我感觉这个项目不对劲,本来不想干了。”某县级运营中心负责人懊悔地说,“但后来听说公司实业发展很有前景,就再次开始营业,没想到没过几天就出事儿了。”经查明,该公司在威海、潍坊、淄博分别设立了市级运营中心,在荣成、文登、乳山分别设立了县级运营中心,下设门店共43家,累计发展会员1188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0多万元,造成实际损失近两千万元,吸存资金主要被用于采购商品、会员返利、员工工资及公司日常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4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处吴某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非法集资者通常会注册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或企业,编造一些虚假项目,通过广泛宣传进行造势,发放小礼品进行利诱,以开会、宣讲的方式进行“洗脑式”宣传,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活动,一点点瓦解人们的戒备心,从而骗取信任。吸揽存款者无一例外地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来诱惑和煽动人们参与集资活动。一部分先期投资者在得到好处之后便加大投资,从而越陷越深。而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往往追赃挽损艰难,犯罪嫌疑人所吸收的公众存款或是被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工程,或是被其非法占有,大部分资金已被使用或挥霍,涉案款项很难全部追回。

  非法集资并不难识别,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那就需要警惕了,因为这很可能是非法集资。广大消费者要充分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辨识能力,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选择合法合规的渠道投资,避免上当受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不被“蝇头小利”所打动,不被“高额回报”所迷惑,才能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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