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之所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度明,纪纲正,大治之势必成。公平问题根源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其中最根本的实践是劳动实践,在经济领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为拖欠工程款问题,施工方余先生与总包方打起了官司。法院审理认定总包方违法转包,余先生投诉至相关监管部门。一年时间过去,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终于姗姗来迟。
余先生从工作人员处获悉,监管部门已向总包方下发相关处理决定书,但也仅此而已。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工作人员未告知余先生,余先生请求监管部门继续跟进处理后续问题,工作人员表示无能为力,并向余先生提出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一个简单的违法转包事件,为何迟迟无法落实处理决定,是否真如当地人所说,总包方树大根深?”
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2018年9月30日,余先生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虹微孵化器有限公司车间、研发车间项目模板施工工程。余先生与总包单位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朱明强签订了承包协议,并于当天支付工程质保金50万至中海公司法人账户。
进场施工不足月余,朱明强因经济纠纷不再担任该项目负责人,余先生考虑到无人对接,向中海公司提出解除协议,归还工程保证金。中海公司确认双方协议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余先生遂组织人员继续施工,直至2019年6月工程结顶,中海公司退还50万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余先生要求对工程合同款进行结算,这时中海提出需要重新签订一份承包协议,用于工程款结算。因工程已完工且前期中海公司付款均属正常,余先生未作多想就与中海公司指定的第三人杨某,按照此前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此时的余先生万万想不到,正是这份协议,让他陷入工程款讨要无门的境地。
根据竣工结算单,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233.8万,除去已付款项,中海公司尚欠付工程款124万多。此后中海公司一直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余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后,求助多个相关部门,并向主管该项目建设的虹星桥镇领导反映情况,均未能解决问题。
直到2020年1月,中海公司同意先支付50万元,但前提是余先生出具一份承诺书,写明已结清民工工资,余下的只是材料款。余先生清楚,中海公司此举是为了逃避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能受到的处罚,但形势所迫他只能同意,写下了承诺书。果不其然,此后中海公司再未支付余下的74万元工程款。
按时完工却被否认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2020年12月,余先生将中海公司和建设单位长兴虹微公司告上法庭,寻求法律裁决,然而判决结果让余先生大失所望。
长兴县法院以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且余先生不满足实际施工人标准,驳回了余先生要求中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长兴虹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诉求,湖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对此,余先生持有异议。
更让余先生气愤的是,二审法院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仅凭中海公司捏造的所谓“已形成的证据链”,听任中海公司相关人员公然在庭审上做伪证,就驳回其上诉,他无法做受。
因杨某不具备相关资质,一审法院认定中海公司违法转包,余先生于是向长兴县建设局举报其违法转包行为,工作人员表示要等上诉结果出来再说。
“法院已认定中海公司违法转包,监管部门理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什么要等二审结果?如果我败诉,就置之不理吗?”后续发展印证了余先生的猜测,二审败诉后,相关部门未对中海公司违法转包作出任何处罚,很多一段时间都停留在“等领导开会通过”。
为了讨回工程款,余先生多方求助,踏破当地多个部门的门槛,至今无果。目前,余先生已向湖州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期待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美国罗尔斯著名的“正义论”中设定了一种纯粹的、纯净的背景条件--“无知之幕”。罗尔斯指出,所谓无知之幕,是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法院对于既定事实已作定论但迟迟不予处理,背后或许存在另一个无知之幕。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基石,是现代商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甚至干扰、妨碍、抗拒经济秩序司法公正的要从严追责,才能让时代价值充分彰显,让正义的曙光照进每一个群众的心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