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频道5月5日讯(记者 郑利群 通讯员 秀舟)现在对于不少人而言,快递已经是生活中离不开、少不了的。不过,随之伴随而来的是各种快递纠纷。今天上午,在秀洲法院,某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某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
快递不翼而飞了
今年2月7日,在嘉兴市南门农贸市场商住楼的某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通过上门取件的方式将一个快件寄给上海某客户,但是第二天却被告知快件遗失。据原告称,物品是价值36000元的冬虫夏草,共有20盒重200克。
当天上门取件的是某快递有限公司业务员余某,从去年10月开始负责南门农贸市场这一带的快递业务。当天下午,他是开着两轮摩托上门取件,然后又去了别的地方取件,到达公司后才发现快件遗失。
原告起诉称,原告将价值36000元的冬虫夏草交由被告,并选择以保价方式邮寄至上海某客户处,但被告因管理不善致使该物品在运输途中遗失,故诉请判令被告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告36000元。
如何赔偿成难题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出现了三个焦点问题,第一个是快件中是否是价值36000元的冬虫夏草,第二个是快件是否保价,第三个是应该如何赔偿。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答辩称,原告交由被告的该份快件确已遗失。但是但快件中是否是价值36000元的冬虫夏草被告并不确定,且原告当时并未选择采用保价方式邮寄上述快件,原告处留存的《某快递详情单》发件联中的保价信息系原告伪造。
“我去收件,那个经理把快递给了我,没有保价,我当时只收了10元快递费,没有收保价费用。”快递公司业务员余某说。
在原告出具的证据中,值得一提的是一份视频证据。原告表示,这份视频足以证明当天发生的情况。不过,余某表示,视频中的人的确是他本人,但是内容是他以前收快递的情景,不是2月7日的事情。
最后,被告表示愿意赔偿金额是500元以内,依据是《某快递详情单》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寄件人对快件选择不进行保价的,寄件人有权在《详情单》上对快件价值进行选定,如快件毁损灭失的,按寄件人的选定进行赔偿;若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则寄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应该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告36000元。根据2013年3月3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为此,庭审艰难进行,截至发稿,还未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