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罚〔2018〕3号(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陈敏)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8〕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2至9层

  主要负责人:刘月进

  当事人:陈敏

  身份证号:51021219690707****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副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9年至2017年7月,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下辖的中国人寿万盛支公司、高粱营销服务部、羊角营销服务部、晏家营销服务部、万古营销服务部、官坝营销服务部六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导致上述分支机构实际营业场所与我局审批不同。

  时任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副总经理陈敏对上述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敏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