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重慶8月28日電(胡虹)歷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見証了城市生命歷程,是城市特色的重要體現、城市文明的現實載體。為了做好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延續城市文脈,28日,記者從重慶市規劃局獲悉,9月1日起,《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
重慶歷史文化資源豐富,建城 3000年,定名800年,是山環水繞、江峽相擁的山水之城,是1986年國務院公布的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優秀的人文精神積澱,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截至目前,包括6個歷史文化街區、20個傳統風貌區、18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28個市級歷史文化名鎮、1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28個市級歷史文化名村、74個中國傳統村落、176處歷史建筑、25908處不可移動文物等。
如何保護這些歷史文化資源,如何留住重慶記憶?《條例》實施后,可有效解決歷史文化保護責任不清、保護規劃剛性不強、保護措施不力等問題。
明確責任分工 保護資金專項管理
據介紹,《條例》共7章65條。針對因權責不清導致保護工作滯后,保護管理效能不高等問題,《條例》細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明確了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三級管理體制,以及各級政府的職責分工,同時還規定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為保証政府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工作上的投入,《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項目安排,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保護和管理。
建立保護名錄 未登記資源預先保護
同時,《條例》設立了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系列制度。建立保護名錄制度,明確了納入保護名錄的對象,規定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等七類保護對象的認定標准及批准程序。同時,建立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制度,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
不僅要保護已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文化資源,《條例》還建立了暫未登錄對象預先保護制度,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預先保護對象進行保護,並及時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保護責任,並規定預先保護通知送達之日起滿一年,預先保護對象未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決定自行失效,防止未登錄對象在申報過程中發生損毀。
資源修繕受監督 歷史建筑可依法轉讓
為了督促歷史文化資源修繕工作開展,《條例》規定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規定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並明確了保護責任內容。並督促修繕,規定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年度修繕計劃,並督促相關部門或者個人按照年度修繕計劃開展修繕工作。在明確了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修繕費用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區縣政府申請資金補助及設計方案援助。
此外,《條例》設立保護與利用專章,對人口結構調整、業態策劃、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內容進行了規范,明確了歷史建筑可以通過依法轉讓、抵押和出租等形式進行保護利用,並鼓勵通過減免國有歷史建筑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筑承租年限、減免歷史建筑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獎勵容積率等方式促進保護利用,實現保護與利用的統一,實現歷史文化保護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