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地条钢”并非等同于钢铁去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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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周家琮/文 历时一年的取缔“地条钢”之役,战绩辉煌。猖獗一时的“地条钢”生产线,基本被扫荡殆尽,低迷多年的钢材市场,也迎来了难得的好时光。此次取缔“地条钢”态度之坚决、贯彻之有力、成果之显著,在历次产业政策的推进和行业秩序的整顿中,皆属空前。虽然其中的若干案例和做法,或有可商之处,但总体对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

不过对于“地条钢”现象折射出的若干深层次问题,似乎尚有待进一步的反思,有关政策的界定和导向,业内亦颇有争议。尤其是如何看待电炉钢的发展,更存岐见。四川千万吨电炉钢厂项目的命运,或可见一斑。此次取缔“地条钢”要从战略上追根溯源,研究“地条钢”现象为何屡禁屡兴,制定防止其死灰复燃的治本之策。

纽柯公司短流程钢厂的启示

上个世纪后期,“短流程”钢厂在美国发展迅速,显示出很强的竞争力。所谓“短流程”,是指以废钢为原料,用电炉作熔炼设备,继之以连铸和轧制的钢铁生产流程。

1996年才创办的美国纽柯(Nucor)公司,依靠短流程钢厂迅速兴起,后来居上成为美国三大钢铁巨头之一中最成功的企业。纽柯并没有盲目强调产业集中度,相反旗下以短流程为主的钢厂有二十多家,大都分布于内陆沿河地区,其主要工厂之一孟菲斯厂,就位于田纳西州的密西西比河东岸。短流程的优势在于定位区域市场,供应链短物流成本低,废钢和电力价格低廉,环保投资和运营成本优于长流程。短流程工厂还有一个不宜张扬的优势,就是比起美国钢铁公司等老钢企,新建的中小钢厂没有强大的工会,因此劳动力成本也有显著优势。

遗憾的是,类似的资源和市场格局,在美国推动了短流程钢厂的崛起,在我国却诱发了“地条钢”的野蛮生长。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钢铁行业发展战略中,市场尚未起到决定性作用。产业规划和政策忽视了对短流程钢厂的引导和规范。短流程的正门难进,旁门左道的“地条钢”应运而生乘机蔓延。二是短流程钢厂之所以具备竞争优势,必须有特定的前提条件:长流程钢厂多选址沿海,而短流程厂适宜建在远离港口物流成本高的内地,在地理空间上双方优势是此消彼长;受废钢采购和钢材销售的经济半径所限,短流程钢厂的经济规模不可能做大;非工业重镇的内地,钢材需求主要是建筑钢材,也不太适合大型设备生产。而当时国内钢铁产业政策和所谓落后产能标准,正与此相反。但政策又留有空子可钻:用于机械铸造和特种钢冶炼的中小电炉被豁免;进黑名单的有中频炉却没有工频炉;列出了淘汰目录但没有明确淘汰时限、淘汰途径和责任主体。于是充满活力又得到庇护、善于“遇到红灯绕道走”的地方钢厂,以各种名义或明或暗地钻政策空子,感应炉“地条钢”得以野蛮生长。和电弧炉相比,感应炉钢水质量不行,综合成本也不低,(这是此前正常情况下比较,取缔“地条钢”以来因电极价格暴涨,电弧炉钢水成本已扶摇直上。)钢厂老板们却舍电弧炉上感应炉,除感应炉比较灵活外,可以钻政策空子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政策预期以及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也是老板们喜好“短平快”,选择投资少、上马快的感应炉的重要原因。四是建筑钢材质量监管的严重失守,是“地条钢”得以泛滥、正规短流程钢材无人青睐的基本原因。

我国钢材产量中短流程比例仅7%,显著低于其它工业化国家(美国、欧洲、日本分别为60%、40%和20%左右),短流程本应是现阶段我国钢铁工业鼓励发展的方向。但取缔“地条钢”的剑锋所指,不但集中于感应炉,电弧炉有时也被殃及,有些地方甚至禁止用电弧炉取代感应炉。于是本来国内废钢资源尚不富裕,却出现了废钢消化不了价格暴跌、出口猛涨的乱象。

适度发展短流程电炉炼钢,有利于降低钢材生产成本和用户采购价格;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降低能耗节约资源;有利于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选择,也是钢铁行业供给侧改革的努力方向。也许限制电炉钢的目的,重点在于限制钢铁产能,这就需要对取缔“地条钢”和去产能的关系,进一步加以讨论。

取缔“地条钢”并非等同于钢铁去产能

取缔“地条钢”的大背景是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然而因质量低劣而被取缔的“地条钢”,和钢铁过剩产能本属产业治理完全不同的范畴,不可简单加以混同和替代。

首先钢铁过剩产能和“地条钢”蔓延的根源不同。前者植根于宏观经济结构和地方政绩导向、企业改革和产业政策等深层次土壤,后者则是在钢铁热和特定地区电炉炼钢经济性显著的背景下,不法厂商钻政策空子投机取巧的违法经营。不是“地条钢”导致了钢铁产能过剩,而是致使钢铁产能过剩的大环境,诱发推动了“地条钢”的蔓延,因果不可倒置。取缔“地条钢”对去产能,固然可以一时收立竿见影之效,但将两者混淆,以一次性取缔“地条钢”和简单下任务压减产能,代替治理产能过剩的长期制度变革,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其次钢铁过剩产能和“地条钢”的性质迥然不同,处置方法也应该有所不同。“地条钢”属于非法产能,无论钢铁产能过剩与否都应严加取缔,不应在产能严重过剩时才出手。而钢铁过剩产能中,包括僵尸企业在内的产能并不违法,只是已经失去市场生存价值。前者必须借助执法手段果断取缔,而后者却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有序淘汰。如果混淆二者的界限,要么是在钢材供不应求时,对“地条钢”熟视无睹处置不力。要么为了完成短期去产能任务,扩大打击面,对合法产能也以行政手段粗暴取缔。

再者钢铁产能过剩和“地条钢”覆盖的产能范围也不同。钢铁过剩产能远非限于“地条钢”,“地条钢”主要用于建筑长材,对板材、钢管和特钢等同样严重过剩,而且供给弹性更小、退出难度更高的品种,取缔“地条钢”起不到去产能的作用。同时伪劣钢材也并不仅限于“地条钢”,在“地条钢”都可以大行其道的环境条件下,其它劣质钢材的生存空间不容小觑,也应该同时予以打击取缔。

去产能不等于简单做减法,不能在结构僵化的前提下简单压缩存量禁止增量,而是在依法治企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竞争优化结构淘汰落后的结果。应该允许鼓励新增电炉钢产能,或以电弧炉取代感应炉,在市场竞争中淘汰部分落后的长流程产能,实现结构调整的供给侧改革,节约钢材供应的社会成本,增加社会财富。将去产能等同于取缔“地条钢”,并以此为由禁止新增电炉钢产能,有用行政力量保护落后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