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中新网西宁4月29日电 (李隽)29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对外披露,自5月1日起,青海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同时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2015年以来,(青海)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此次降低社保费率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青海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副厅长聂殿光说。

  目前,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根据日前出台的《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减负效果明显。据测算,2019年当年全省参保企业可减少缴费8亿元。

  《实施方案》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此前,青海省2019年在1月1日起,合理降低了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完善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聂殿光介绍,降低社保费率的受益面广,普惠性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中受惠。“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据了解,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但对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待遇没有影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降低后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