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台挂车送去改装,改装公司不仅未如期交货,还将挂车据为已有。车主无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然法院认定车主与改装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挂车系改装公司所有。如此判决结果让车主大跌眼镜,觉得很憋屈。
事件要追溯到2020年3月,因车板变形,江苏的娄先生与梁山轩通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老板刘克山就挂车改装达成一致后,将价值63万的两台挂车由无锡送至山东省梁山县轩通公司进行改装。双方签订《挂车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在娄先生支付定金的15日内交付改装好的挂车。娄先生随后通过挂靠公司江苏亿能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5万定金,等待收车。然轩通公司一拖再拖,数月后仍未交付车辆。
2020年12月,娄先生前往轩通公司取回挂车,发现对方不仅将两台挂车进行拆解,造成了车辆损坏,更拒绝交还车辆,及否认见过娄先生。娄先生报警无果后,将轩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定金及赔偿损失。<br>
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娄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轩通公司存在涉案挂车改装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娄先生曾支付定金并将两台挂车送至轩通公司进行改装,判决驳回娄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判决,娄先生提出异议。“轩通公司证人证言前后不一,法院全部予以采信,对于我方证据证言全部不予采信,一个事实如此清晰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却认定不存在合同关系,简直不可思议!”娄先生认为,梁山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枉法裁判之嫌。
刘克山身份疑云
法院认定合同关系不存在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没有公司公章,仅有刘克山签名,而轩通公司法人刘旭旭否认与娄先生签订过合同,并称刘克山只是公司业务员,不能代表公司。
娄先生认为,不能仅因为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否定合同的合法性。根据其与刘克山之间沟通改装事宜的微信对话、刘克山与其他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轩通公司财务室窗口张贴刘克山的私人账户信息、合同在轩通公司签订以及亿能公司与轩通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亦由刘克山对接等种种事实来看,足以证明刘克山是轩通公司对外授权代表人,轩通公司对刘克山的行为亦是知情的。<br>
关于刘克山的身份,娄先生表示,并非业务员这么简单。公开信息显示,刘克山曾是轩通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公司法人变更为刘旭旭,两人系叔侄关系。然而经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两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并未提及转让价款。在娄先生提供的一份录音中,刘克山自认是轩通公司老板,加上刘克山代轩通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付款凭证一份,足以证明刘克山是轩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刘克山在一审笔录中称自己已经不是轩通公司业务员,而刘旭旭却称刘克山是公司业务员,两人表述明显存在矛盾。另外,刘旭旭称娄先生在2020年3月至今未去其公司反映过纠纷,与派出所出警记录相矛盾,足以看出两人均在做虚假陈述。”娄先生认为,法院在刘克山与刘旭旭的谈话笔录存在严重矛盾时,采纳了笔录内容,有失公允。<br>
5万定金的打款人是谁?
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有5万定金的打款人。5万定金当初由亿能公司代娄先生转款,但备注为“购买挂车定金”,加上亿能公司与轩通公司有过一次业务往来,法院就此认定,这5万元系亿能公司支付的款项。
关于备注“购买挂车定金”,娄先生解释说,因为车板变形,需要从轩通公司买新的板,再安装到挂车的9根桥上,所以就备注为“购买挂车定金”。亿能公司在一审中已就委托汇款之事作出说明。亿能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亿能公司受娄先生委托,代其向轩通公司支付挂车定金5万元。关于亿能公司与轩通公司的业务往来,发生于2019年11月,亿能公司已在2019年支付过全部车辆定金,在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又于2020年3月再次支付定金,于常理不符。法院仅因转款凭证备注有误,就直接否定娄先生的汇款行为,过于草率。<br>
娄先生与刘克山之间微信对话显示,娄先生在刘克山要求下,让驾驶员将挂车送至轩通公司,娄先生催促对方下料,刘克山承诺进行改装备料。从双方对话,加上交付挂车的证人证言,及警方出警记录,足以说明娄先生交付挂车是既定事实。娄先生出示的购买凭证显示,这两台挂车是于2019年5月从河南豫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购入,亦足以证明挂车系娄先生所有。<br>
娄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已丧失公证性,判决结论严重有误。不是审判人员水平问题,而是主观立场问题。
最高检明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如何审判,当严格遵守法律,必须依法公开公正。司法权力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坚定法治信仰。
目前,娄先生已向济宁中院提起上诉,期待二审公正判决。对于事件进展,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