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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戒罪恶:发现早期的劳教所(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帝国自由城纽伦堡有时也试图寻找死刑、驱逐出城的替代刑。一是罚犯人去匈牙利参加对奥斯曼人的战争,二也是在橹舰上做苦役。从中世纪晚期开始,这种刑罚在地中海国家便有了。 1569年开始,巴伐利亚公爵统治区开始将橹舰苦役犯人送去意大利。 据说巴伐利亚公爵还说服了纽伦堡的统治者,将已审判的盗窃犯作为橹舰苦役出卖。但几年后,这项买卖被终止。从1571年开始,犯了伤害他人身体罪的犯人,经常被判在橹舰上做苦役。1573年10月,纽伦堡的法官在短短几天时间里,便宣布判处两名盗窃犯几年的橹舰苦役刑罚。 1607年,纽伦堡的文献中提到了一名申请做法院听差的男子。该男子此前在意大利曾面临着做刽子手还是去橹舰上做苦役的选择。

对纽伦堡人来说,劳教所的概念也不陌生。1588年,针对到处蔓延的乞讨之风,议会成员保卢斯·科勒(Paulus Koler)提出了几点建议。他认为,应将年老体弱的乞讨者及其子女隔离起来,给他们提供食物。而那些可以去劳作的流浪汉及身体强壮者,则应强迫其去劳作。如果谁不听命,便将他交给刽子手。不过,科勒的建议并没有被执行。

几年后,也就是1596年,阿姆斯特丹创建了欧洲第一个劳教所——拉斯普惠斯(Rasphuis)。在随后的17世纪,很多劳教所相继建立。不过,17世纪的劳教所与19、20世纪的劳教所,除了名字相同外,共同点很少。17世纪的劳教所,不是为了关押重刑犯,而是为了让乞丐、穷人、妓女、游手好闲者、流浪汉能自食其力,不再惹是生非,成为有德之人。劳教所是一个理念。在统治者眼里,淫乱必须要用劳教所来治理,教育手段是“劳作和殴打,上课和心灵辅导”。

劳教所的条件一般都很差。阿姆斯特丹的拉斯普惠斯劳教所建立一年后,议会便开始探讨看守问题,并做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决定:如果劳教所的看守伤害或杀死了某个囚犯,不得追究看守的法律责任。这便导致了某些看守肆无忌惮地惩罚犯人。

劳教所的犯人一般都要做重活,绝大多数都要用不锋利的锉刀将热带树木锉成末,以作为印染的原料。通过路德教徒、诗人、作家菲利普?冯?泽森1664年对阿姆斯特丹城的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当时拉斯普惠斯劳教所的情况。在劳教所的内院,有一根柱子,上面画有正义女神手持代表正义的天秤和长剑的图画。这也是劳教所的耻辱柱,如果哪个犯人做了坏事,便会被绑在耻辱柱上。当然,鞭打犯人也是在那里。成年的犯人每天都在庭院边上做活:“这些人有的被绑,有的没被绑……做着累人的体力活。主要是将巴西木锉成末,必须锉得非常细,要花很多力气。虽然他们几乎是裸身作业,但经常还是汗如雨下。他们每天必须要完成定额,才可以收工。”庭院上面坐着到处游荡乞讨的小孩,“给巷子里的人制造麻烦”。他们必须做一些轻活,但也要去学校上课。“每个周日,所有劳教所的小孩都必须去学校。先带领他们读《圣经》,然后批评他们之前的可耻人生,并给他们指出改变人生、向善的道路。”如果有谁在课上调皮,那“他的头会被按到一张长凳上,用两根棍子夹住,然后用荆条抽打他的脸”。

劳教所不是宽宥之地,也不应该是。相反,犯人在劳教所劳作,应感受到痛苦、折磨,心灵应慢慢被软化。1657年,英国作家威廉·汤姆林森(William Tomlinson)认为,盗窃犯喜欢宣称自己的生命虽短暂,但很甜蜜,绞刑架不会让他们感到害怕等。“但是,如果他们的生命被延长,他们不得不去劳作,那他们看到的就不是短暂而甜蜜的人生,而是漫长的奴役劳作,日复一日地干着重活,每日只有片刻消遣。比起在绞刑架上的半个小时,这更能让他们害怕。”

至于是哪些思想流派促成了劳教所的成立,争议已久,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因为在16世纪,很多因素都对劳教所的成立起到了推动作用。经济上,劳教所可以利用那些贫困、被社会排挤在外的人员的生产力。在社会福利方面,劳教所接纳穷人,是解决社会贫困、乞讨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劳教所作为劳动场所,理论上可以自给自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可能。作为一项社会政治措施,劳教所的目的是给乞丐、流浪汉和骗子指出一条出路,教育他们去劳作。

阿姆斯特丹男子劳教所拉斯普惠斯成立一年后,女子劳教所施宾惠斯(Spinhuis) 创建,大门上刻了如下文字:

勇敢向前吧!我不报复,我迫使自己变好。

虽然我的手很累,但我的思想是积极的!

此外,人们对用死刑来惩罚盗窃犯的实践心生不满,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确定在阿姆斯特丹成立劳教所的一个直接导火索是1589 年对一名16 岁的盗窃犯的处决。那之后的几年,阿姆斯特丹议会陆续起草了很多草案。1598 阿姆斯特丹著名政治家科内利斯·皮特斯·霍夫特(Cornelis Pietersz Hooft)讲述了拉斯普惠斯1596 年建立的动机。他认为,议会法庭过去几年在审判盗窃犯时,依律应判处死刑,但却经常犹豫不决。具体霍夫特是这样说的:“我认为,议员们犹豫不决的原因是:《旧约》并未指出要判处盗窃犯死刑。这是一个无法轻视的理由。我也清楚地知道,这样的考虑在过去几年的许多案例中都有,这也是在这个城市建立一个劳教所最重要的原因。”

如何惩戒罪恶:发现早期的劳教所


劳教所究竟为何而建?

至于早期的劳教所是否是监狱,目前仍有争议。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劳教所的相继建立,应该会影响死刑的数目。尤尔根?马楚卡特(Jürgen Martschukat)对此提出了怀疑。他列举了汉堡的情况,认为汉堡1618年建立的劳教所“一开始并没有成为体刑真正的替代刑”,盗窃犯被处死的数目没有减少,从17世纪60年代起反而增加了。直到18世纪中期,人们才越来越多地对那些声名狼藉的盗窃犯处关押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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