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不过,汉堡的情况是否是普遍现象?答案是否定的。其他城市的情况与汉堡大相径庭。比如说不来梅。1609年,不来梅第一个劳教所建立。根据几十年后记录官彼得·科斯特(Peter Koster)的记载,在劳教所,“那些不信仰上帝、腐化堕落的人,不论是男是女,是老是少,都应该通过强制劳动和教育,教导他们学习劳作,掌握一门手艺,摆脱游手好闲的毛病,过上更好的生活。他们要有道德,要敬畏上帝”。同一编年史也记载了该劳教所在1629年出现了一定的解散迹象。不过,1644年,不来梅当局通过了一个决议,不仅令人重新修葺劳教所,还在劳教所旁建了一个作坊。劳教所的男子可以去作坊锉木头,女子可以去纺线,男性青少年也可以去那里学习手艺。决议中根本没有提到盗窃犯,但记录官彼得?科斯特在其他地方提到了新修葺的劳教所对死刑实践产生的影响:1676年,两名犯了多重盗窃罪(含入室盗窃)的士兵被处绞刑,这是不来梅1644年以来的首起绞刑案。 很显然,不来梅劳教所翻修后的32年里,一直都没有用到绞刑架。那两名被绞死的士兵的尸体,也无须挂在绞刑架上示众。行刑当晚,他们的尸体便被刽子手从绞刑架上解了下来。原因可能是30多年过去了,不来梅当局很难向民众解释,为何要将两具尸体绑在城门前腐烂。
劳教所与死刑实践之间存在关系,也可以在吕贝克得到证明。1601年,吕贝克在一个修道院成立了圣安嫩救济院(作坊),供有劳作能力的穷人和孤儿劳作、居住。1613年,当局计划着手扩大救济院,增加一个劳教所。至于劳教所有什么规则,与救济院有何不同之处,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明确的是,陆陆续续有盗窃犯被关进了劳教所。1614年,吕贝克大教堂的神甫伯恩哈德·布鲁姆(Bernhard Bluhm)在救济院下属的圣安嫩教堂揭幕式的布道中,指出了救济院(作坊)对社会的影响:“这个救济院给大家带来了什么好处,大家都清楚。如果谁13年前来过吕贝克,注意过吕贝克的贫困,那他不得不承认,吕贝克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13年前,一个正派人既不能安静地坐在桌边用餐,也不能安心地在床上睡觉,因为他会不断地被穷人的哭泣声和抱怨声打扰。穷人诅咒谩骂那些比他们过得好的人,而正派人则要担心自己的钱包被偷。乱伦、卖淫现象也非常普遍。感谢上帝,自从有了救济院,情况得到了改善。穷人不再诅咒和谩骂,而代之以祷告和劳作。仔细的人也会注意到,在过去的12年,盗窃犯被处绞刑的案例要比之前少得多。”
马楚卡特认为,劳教所在创建初期,不是体刑的替代刑,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早期的劳教所不是监狱,而是教养所。不过,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流动性的。有些历史学家认为,早期的劳教所从一开始也是监狱。事实上,也有一定的佐证可以说明这一点。比如阿姆斯特丹拉斯普惠斯劳教所的12位居住者中,有6位是因犯了罪才被安顿在里面。1648年,不来梅法庭对年轻的盗窃犯约翰?施密特的命运进行了商讨。法庭认为,施密特进行了无数次偷盗,应判处他绞刑。但施密特因未成年以及其他原因,躲过了死刑,最终被判终身监禁。记录官彼得?科斯特对此的记载很是模糊。此外,法庭还派人在施密特脖子上焊一个铁圈。1649年,废旧的劳教所被翻修,重新投入使用后,施密特很快被移交到了那里。1652年,他成功逃出了劳教所。当然,也有反对将劳教所用作监狱的做法。比如1667年,吕贝克议会请求当地的劳教所接纳两名已关押了半年的街头强盗和盗窃犯,遭到了拒绝。劳教所的经管人强调,劳教所不是为街头强盗,而是为那些乞讨者以及不听话的孩子们准备的。
劳教所作为监狱的理念,慢慢才发展成型,至18世纪最终确立。尽管如此,劳教所从一开始便是一种曲线救国的尝试,试图以此来间接减少死刑数。这在不来梅和吕贝克取得了成功,但在汉堡没有。不过,易北河畔城市汉堡的劳教所在创建初期,也有人表达了希望通过建立劳教所来显著减少盗窃犯被判死刑的愿望。1614年,汉堡一场为筹建劳教所(作坊)而进行的抽彩活动带来了七万马克的资助。中奖号码表是与一首共17段的歌一起被印刷的,歌中再次总结了建立劳教所的动机,明确指出希望随着劳教所的建立,不会再有如此多的盗窃犯死在绞刑架上。
劳教所的创始人并不想让犯人用劳作来代替死刑,而是想通过劳教所来清除盗窃犯的储备力量。1622年,汉堡的劳教所条例确定了进入劳教所的人群:首先是不能养活自己的贫困人、穷人,然后是那些本可以找事做,因懒惰而宁愿去乞讨的人,还有那些强壮的、懒惰的、放肆的、好色的、不信仰上帝的、放荡的、叛逆的酒鬼。
创建劳教所的初衷是,如果强制穷人、乞丐、孤儿、流浪汉劳作,让他们习惯劳作,那他们便不会将偷盗作为谋生之道。如果看看盗窃犯典型的人生轨迹,便可以知道这个考虑确实有一定道理。大部分盗窃犯从少年时代就开始偷盗了。由于物质上的匮乏,加上又没有什么社会根基,他们很容易走向偷盗之路。驱逐出城、鞭打、体罚甚至割耳、割鼻、割指等惩罚都不能让他们放弃偷盗,而他们最后的结局都是死在绞刑架上。这种恶性堕落必须得到制止。1669年,汉堡当局明确指出,责打、驱逐出城都不能让盗窃犯停止盗窃,因而不应将其驱逐出城,而是送到劳教所去。
劳教所的出现,是对神圣而血腥的死刑的首次冲击,在一开始也只取得了有限的成功。除了尼德兰出现了许多劳教所,在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境内,一开始只在几个汉莎同盟城市建立了为数不多的劳教所。除了已经提到的不来梅、汉堡、吕贝克,但泽(1629/1630年)也在首批建立劳教所的城市之列。 而且劳教所里的人大多都很少。1624年,乌得勒支的劳教所里只有42名男子、22名女子。1596年2月3日,阿姆斯特丹的劳教所有12名男子。而阿姆斯特丹的纺织所1611年也一共只有15名女子,但这一人数在17世纪末上升为80人。而在同一时期,汉堡的劳教所里有500人。
总的来说,17世纪劳教所的建立,主要局限在新教统治区。据统计,17世纪共有63个新教区建立了劳教所,而天主教区只有六个,且都是在17世纪最后30年建的。1609年,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试图说服慕尼黑议会在一个秘密场所给那些被判长期拘留的犯人建一个监禁所(carcer perpetuus),但没有成功。直到1682年,慕尼黑议会才在城墙附近建了一个选帝侯劳教所。1608年,勃兰登堡的选帝侯下令建一个劳教所,但并没有建成。1612年和1619年,明斯特和科隆分别讨论了建劳教所的必要,但都没有结果。1621年,奥斯纳布吕克的尝试也是如此。
劳教所与死刑实践之间存在关系,也可以在吕贝克得到证明。1601年,吕贝克在一个修道院成立了圣安嫩救济院(作坊),供有劳作能力的穷人和孤儿劳作、居住。1613年,当局计划着手扩大救济院,增加一个劳教所。至于劳教所有什么规则,与救济院有何不同之处,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明确的是,陆陆续续有盗窃犯被关进了劳教所。1614年,吕贝克大教堂的神甫伯恩哈德·布鲁姆(Bernhard Bluhm)在救济院下属的圣安嫩教堂揭幕式的布道中,指出了救济院(作坊)对社会的影响:“这个救济院给大家带来了什么好处,大家都清楚。如果谁13年前来过吕贝克,注意过吕贝克的贫困,那他不得不承认,吕贝克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13年前,一个正派人既不能安静地坐在桌边用餐,也不能安心地在床上睡觉,因为他会不断地被穷人的哭泣声和抱怨声打扰。穷人诅咒谩骂那些比他们过得好的人,而正派人则要担心自己的钱包被偷。乱伦、卖淫现象也非常普遍。感谢上帝,自从有了救济院,情况得到了改善。穷人不再诅咒和谩骂,而代之以祷告和劳作。仔细的人也会注意到,在过去的12年,盗窃犯被处绞刑的案例要比之前少得多。”
马楚卡特认为,劳教所在创建初期,不是体刑的替代刑,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早期的劳教所不是监狱,而是教养所。不过,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流动性的。有些历史学家认为,早期的劳教所从一开始也是监狱。事实上,也有一定的佐证可以说明这一点。比如阿姆斯特丹拉斯普惠斯劳教所的12位居住者中,有6位是因犯了罪才被安顿在里面。1648年,不来梅法庭对年轻的盗窃犯约翰?施密特的命运进行了商讨。法庭认为,施密特进行了无数次偷盗,应判处他绞刑。但施密特因未成年以及其他原因,躲过了死刑,最终被判终身监禁。记录官彼得?科斯特对此的记载很是模糊。此外,法庭还派人在施密特脖子上焊一个铁圈。1649年,废旧的劳教所被翻修,重新投入使用后,施密特很快被移交到了那里。1652年,他成功逃出了劳教所。当然,也有反对将劳教所用作监狱的做法。比如1667年,吕贝克议会请求当地的劳教所接纳两名已关押了半年的街头强盗和盗窃犯,遭到了拒绝。劳教所的经管人强调,劳教所不是为街头强盗,而是为那些乞讨者以及不听话的孩子们准备的。
劳教所作为监狱的理念,慢慢才发展成型,至18世纪最终确立。尽管如此,劳教所从一开始便是一种曲线救国的尝试,试图以此来间接减少死刑数。这在不来梅和吕贝克取得了成功,但在汉堡没有。不过,易北河畔城市汉堡的劳教所在创建初期,也有人表达了希望通过建立劳教所来显著减少盗窃犯被判死刑的愿望。1614年,汉堡一场为筹建劳教所(作坊)而进行的抽彩活动带来了七万马克的资助。中奖号码表是与一首共17段的歌一起被印刷的,歌中再次总结了建立劳教所的动机,明确指出希望随着劳教所的建立,不会再有如此多的盗窃犯死在绞刑架上。
劳教所的创始人并不想让犯人用劳作来代替死刑,而是想通过劳教所来清除盗窃犯的储备力量。1622年,汉堡的劳教所条例确定了进入劳教所的人群:首先是不能养活自己的贫困人、穷人,然后是那些本可以找事做,因懒惰而宁愿去乞讨的人,还有那些强壮的、懒惰的、放肆的、好色的、不信仰上帝的、放荡的、叛逆的酒鬼。
创建劳教所的初衷是,如果强制穷人、乞丐、孤儿、流浪汉劳作,让他们习惯劳作,那他们便不会将偷盗作为谋生之道。如果看看盗窃犯典型的人生轨迹,便可以知道这个考虑确实有一定道理。大部分盗窃犯从少年时代就开始偷盗了。由于物质上的匮乏,加上又没有什么社会根基,他们很容易走向偷盗之路。驱逐出城、鞭打、体罚甚至割耳、割鼻、割指等惩罚都不能让他们放弃偷盗,而他们最后的结局都是死在绞刑架上。这种恶性堕落必须得到制止。1669年,汉堡当局明确指出,责打、驱逐出城都不能让盗窃犯停止盗窃,因而不应将其驱逐出城,而是送到劳教所去。
劳教所的出现,是对神圣而血腥的死刑的首次冲击,在一开始也只取得了有限的成功。除了尼德兰出现了许多劳教所,在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境内,一开始只在几个汉莎同盟城市建立了为数不多的劳教所。除了已经提到的不来梅、汉堡、吕贝克,但泽(1629/1630年)也在首批建立劳教所的城市之列。 而且劳教所里的人大多都很少。1624年,乌得勒支的劳教所里只有42名男子、22名女子。1596年2月3日,阿姆斯特丹的劳教所有12名男子。而阿姆斯特丹的纺织所1611年也一共只有15名女子,但这一人数在17世纪末上升为80人。而在同一时期,汉堡的劳教所里有500人。
总的来说,17世纪劳教所的建立,主要局限在新教统治区。据统计,17世纪共有63个新教区建立了劳教所,而天主教区只有六个,且都是在17世纪最后30年建的。1609年,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试图说服慕尼黑议会在一个秘密场所给那些被判长期拘留的犯人建一个监禁所(carcer perpetuus),但没有成功。直到1682年,慕尼黑议会才在城墙附近建了一个选帝侯劳教所。1608年,勃兰登堡的选帝侯下令建一个劳教所,但并没有建成。1612年和1619年,明斯特和科隆分别讨论了建劳教所的必要,但都没有结果。1621年,奥斯纳布吕克的尝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