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该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在发回重审后,被告人谢伦伯格被判处了较原判更重的刑罚,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谢伦伯格的量刑是否受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均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因被告人提出上诉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不存在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法院重新审判后判处的刑罚不会重于原审判决判处的刑罚。但本案出现了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本人全程旁听了本案的审理和宣判。在14日的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在犯罪中系主犯且既遂。这一点,在此前的二审审理中就已现端倪。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曾当庭提出“正在查证的线索显示,被告人极有可能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二审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原判存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裁定发回重审。此次庭审中,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谢伦伯格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并且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控辩双方也围绕着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判决内容可见,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事实较原审认定的事实在内容和范围上有大幅扩充,即通过检察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认定了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相关事实,属于新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就不再受不得加重其刑罚的限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了判处谢伦伯格死刑的判决是合法、适当的,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惩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当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谢伦伯格有权就此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如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就是否核准死刑作出裁定。这也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 裴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