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东3500万“不翼而飞”案或牵涉辽宁3家农商行

  农商行“讨债”诉讼,却引出自身股改往事:股东入股资金来源银行自身贷款,且有另外两家农商行参与其中;银行高管被指利用股改获利百万;银行董事长长期在贷款企业酒店包房。

  6月20日,辽宁宽甸农商行发起的5个“讨债”诉讼同时开庭,《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了解到,被诉企业辽宁至成实业有限公司在庭上直指银行贷款存在诸多违规之处,并表示“企业自身使用的贷款,本金利息我们都认可,但银行股改时主导操作借给企业的资金,应该查清楚,分清责任。”

  本报曾报道,宽甸农商行原最大股东至成公司在出售股份当天,其一笔3500万元贷款入账后不翼而飞,其后银行与至成公司双方在开庭中出示的银行账户流水有明显差异。而本次5起诉讼,与前述事件直接相关。企业方面在本次诉讼中爆出了更多银行股改内幕!

  据了解,除眼下的系列“讨债”诉讼外,两年前,至成公司已经将宽甸农商行诉至丹东市中级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股改时购买不良资产的1800万元,6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企业诉求。

  股改资金出自银行

  继丹东中院开庭审理宽甸农商行诉至成公司“还债”后,6月20日,宽甸县法院又开庭审理了5起宽甸农商行“讨债”案件,被诉还债的企业、担保方等,均与至成公司有关联。至成公司作为案件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开庭前和庭审中,企业方面一再表示,对3笔自用贷款共2600万元,本金利息都认可,愿意针对这部分欠款,积极与银行商讨解决方案。也因此,当天庭审主要聚焦于另外4200万元贷款问题。企业当庭指出这些债务均系2013年宽甸农商行要求企业参加银行股改时被动贷款所致。

  宽甸农商行起诉所依据的是2016年6月12日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而企业方面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显示,2016年所订立的借贷合同,均系“借新还旧”,追本溯源,初始贷款都发生在2013年,彼时宽甸农商行进行了股权改制。

  “宽甸农商行2013年强拉我们企业参与股改,而且银行积极主动操作贷款给企业用来股改。这些贷款从宽甸农商行发放给企业后,通过关联账户绕一圈,又进入到银行自己的股改账户。此外,我们还被要求用贷款购买了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后来我们发现这些贷款每年的利息,远远大于股权收益,企业负担日益加重。”企业方面称,也正因为如此,其在2016年6月12日退股。

  2016年6月12日,至成公司进行退股,当天,购买方将1亿元资金打入至成公司在宽甸农商行的账户中。也是在同一日,至成公司与宽甸农商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3500万元。

  但2018年5月30日,至成公司调取对账单却发现,这笔3500万元在进入账户后,却毫无记录地不翼而飞。对账单显示,当天记录共29条,倒数第三条显示为3500万元入账,彼时余额为4100余万元,此后支取132.1元后,余额突然变为660万元。这之间的差额恰好为3500万元,但未显示去向。

  此外,当日29条记录中交易渠道显示为三种:“本行呼叫中心”“银联中心圈存圈提设备”“60”。记账员均为“12”。

  但6月5日,丹东中院开庭审理宽甸农商行诉至成公司该笔贷款案时,银行方面当庭提交的一份流水单却显示,在存入3500万元与支出132.1元之间,多了3条记录:该账户分别支出12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

  银行提交的这份流水单显示,该记录系5月28日调取。庭上,针对两份流水单的明显差异,企业方面曾多次要求解释,宽甸农商行的出庭人员解释说企业的流水单“可能不全”,但未做进一步解释。

  本次开庭中,企业也向宽甸县法院再次讲述了这一细节,但未能获得银行方面正面回应。主办法官也询问了不久前在丹东中院开庭的情况——那笔针对3500万元贷款的案件,其主办法官吕伯昌因辱骂代理律师、明显偏袒银行等原因,已被企业申请回避,企业还向法院纪检部门举报了该法官。“法院口头通知说,驳回我们对吕法官的回避申请。”

  据了解,丹东中院首次开庭后,法院要求双方定期再次提交证据,但至成公司方面告诉记者,其近日按要求前往法院时,意外发现主办该案的吕伯昌法官正在与银行方面进行证据“质证”,而在那之前,银行未能按照法庭要求时间提交证据,法官却替银行解释称由于大雨导致高速封路,银行未能赶到。

  牵出另外两家农商行

  “我们查询了,当天确实下了小雨,但并没有影响高速公路通行,法官有替银行开脱之嫌。考虑到主办法官已经有倾向性,且存在主动替银行开脱一系列做法,我们已经向法院递交回避申请,希望吕伯昌法官回避此案审理。”至成公司方面称,主办法官在此事程序上的不当之处包括:1.法官单方组织质证,没有给当事人任何正式传票手续,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质证;2.如果法院使用单方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属于违法判决;3.当天仅是主办法官一人临时组织询问,案件其他合议庭成员没有参与案件庭审,不符合案件合议制要求。

  “有些贷款一看就不正常,明明一年期贷款,却要求我们3个月就还,就是因为当时监管单位来查银行是否自贷自购违规股改,宽甸农商行为隐瞒真实情况,所以赶紧直接操作安排企业在丹东市农商行和凤城市农商行办贷款,用来归还宽甸农商行贷给企业的股改资金。检查过后,再从宽甸农商行贷新款出来,还给另外两家农商行。”企业在回答法官提问时指出,其提交的一份来自银行的借贷记录统计表中,之所以有一些特别奇怪的地方,系宽甸农商行要求企业配合股改和应对检查所致。

  企业依据相关记录向法庭说明,在2013年时,宽甸农商行为实现股改,除直接贷款给企业用于股本金出资外,还曾安排企业从辽宁另外两家农商行贷款,但此举旨在应对上级单位对股改违规问题的检查,实则企业参股的全部股金均来自宽甸农商行自身贷款。

  不过,银行方面似乎并不愿意正面回应,只是一再称“与此案无关”。在相关争论中,更为劲爆的信息被企业提及:宽甸农商行前董事长曾在贷款企业所属商务酒店长期包房住;另一银行高管在股改中直接获利超过百万元。

  显然,这些信息一度让法官和旁听的银行员工感到震惊。法官也反复向企业确认其真实性以及有哪些证据,企业则表示愿意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法庭予以准许。这些“插曲”似乎也证实了企业的另一个说法,在股改之前,企业与宽甸农商行业务正常,并无纠葛。

  “甚至在2016年退股的时候,我们也不想和银行有什么纠纷,我们一直承认企业自用的那部分贷款,但当初银行强求我们参加股改而主导操作的贷款,咱们必须查清楚、弄明白,不能这样不明不白地让企业承担损失。”企业称,目前已经陆续从银行方面取得了各种单据和记录,都能讲清楚这件事的来龙去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