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做了哪些修改?有哪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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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做了哪些修改?有哪些补贴?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大修。

 


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

从农村内部看,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扩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土地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标准化及科技进步,都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把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问:土地承包法这次修改了哪些内容?

主要有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从理论和实践丰富了农 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集体土地的“两权”分离,主要解决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问题,“三权”分置主要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及发展现代农业问题。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经历了土地改革、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发展阶段,由自然资源与国家、集体长期投入形成的。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代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一样,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修改土地承包法,需要与宪法及相关法律衔接好。

农村改革初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照债权思路设计的,村集体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通过契约明确集体与农户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长期形成的“计划体制”“公社体制”的惯性影响,当时的立法倾向是防止集体所有权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集体所有权侵犯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从法律上得以解决。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立足于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做到权利平衡、不相互挤压。

原土地承包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界定为发包权、监督权、管理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修改后的土地承包法,对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土地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管理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细化(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六十四条)。

2、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权是承包地流转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的,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实践中,取得承包权有两个条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属性);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获得了承包地(财产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都是土地承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一是承包期限内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二是承包期内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交回承包地获得收益的权利;三是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获得补偿的权利;四是承包期内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互换是为了方便耕作,转让是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需要与新承包方重新确定承包关系(十七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

在承包地未流转的情况下,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承包又经营(2017年约占全国承包农户的70%,承包土地的65%)。在承包地流转的情况下,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权,只承包不经营,经营权流转给了第三方(目前约占全国承包农户的30%,承包土地的35%)。流转是土地承包权设立的前提。如果承包方与第三方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承包方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权能中的收益权和受限定的处分权(可以收回土地经营权但不能买卖承包地)是现实存在的,不是虚置的权利。

3.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使用后,土地经营权转移。保障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规范流转行为,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一个重点,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与时俱进。

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一是按照合同使用流转的承包地,自主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三十七条);二是因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获得相应补偿(四十三条);三是经承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用土地经营权设定融资担保(四十七条);四是经承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等(四十六条)。土地经营权人承担的义务:支付土地流转对价,不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和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土地生态环境等(四十条、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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