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抓,丈夫将4岁女儿丢弃幼儿园
园方要求追究家长“遗弃罪”,但警方认为尚不构成此罪
母亲被拘留,4岁女童被丢在幼儿园
这是一起持续了半年的“遗弃案”,随着本月中旬孩子母亲汪某被释放才告结束。
今年5月,警方接到12345转来的诉求工单,一位戴姓市民反映,他是小市一家幼儿园的负责人,最近园里有个4岁女孩被家人遗弃,现在孩子年幼,园方每天都要花钱雇人照顾小女孩的日常生活。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女童的母亲汪某因卖淫被栖霞警方拘留,其父吴某则躲了起来。据园方称,吴某曾给园方打电话表示,“公安局不放我老婆,我就不要孩子了。”
为解决小孩去留问题,指挥中心要求下关、栖霞警方联手寻找孩子的其他亲人。被关押在市看守所的孩子母亲汪某称,她的父母均在外地,无法联系,其他亲属从未联系过。
警方耗时两个月终找到女童父亲
到了6月,吴某仍未现身,幼儿园园长戴先生再次拨打“12345”,要求寻找小孩亲属,因为孩子在幼儿园吃喝拉撒24小时都要有人照顾。此时,民警仍在积极寻找吴某,小市派出所民警还上门给小女孩送去钱物。
直到7月25日,警方终于发现了吴某的下落,要求他立即到小市派出所。7月26日,园方负责人和吴某如约来到小市派出所。但此时距小女孩被丢弃在园中已两个多月,园方提出小孩的抚养费用有7000多元,吴某必须支付,但吴某只肯支付4000多元。派出所教导员李定华作为中间人,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后,历经63天,经多方努力,小女孩终于回到家中。
园方要求追究家长“遗弃罪”被否
本月中旬,汪某被释放,她没有联系丈夫,以为女儿还在幼儿园,又赶到幼儿园去见孩子,这才得知女儿已被丈夫接走。此时,园长又提出,要追究孩子家长的“遗弃罪”。
对于这一要求,警方一位人士表示,在7月份找到吴某时,警方内部就有人建议追究吴某“遗弃罪”责任,但经警方法制部门研究,认为吴某有遗弃行为,但由于孩子是被丢在幼儿园,并未对孩子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遗弃罪”。
经历了这一变故,吴某夫妇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夫妻两人在向园方道歉后,目前已返回浙江老家。
来自浙江的一对夫妇,因妻子卖淫被警方抓获,丈夫竟然以无人照顾女儿为由,把4岁女童丢弃在幼儿园两个月。园方无奈,只得向我市12345热线反映。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协调下关警方,找到了这名男子,最终将女童送回家。
难题虽然解决,但幼儿园负责人戴先生却难抑心中气愤之情,他多次向警方表示,应该追究孩子家长的“遗弃罪”。但最终,警方还是以调解解决此事,因为“定遗弃罪太难”。
新闻提示
徐涛看社会
观察社会百态 传递人间真情
我市每年近300幼童遭遗弃
无家长被追究刑责,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太松”
女童被弃幼儿园两个月,只是我市每年众多“遗弃案”中的一起。据市儿童福利院统计,近年来,儿童福利院每年从警方、医院接收的被弃婴儿,都接近300人。但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还未对这些婴儿的父母进行过刑事处罚。
为照顾、治疗这些儿童,我市每年投入大量经费。据儿童福利院一位人士介绍,每个被弃婴儿每月平均花费在2000元左右。除了这些被弃在医院的,还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公然将儿童丢弃在派出所、社区等地。此前,雨花台区一对夫妇,因婚姻问题,将孩子丢弃在铁心桥派出所,警方送还,家长当天就又将孩子送回派出所。
但是,对于这些有遗弃行为的家长,警方都无法处罚。对此,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兵认为,“《刑法》里对遗弃罪的要求很高,这些人的行为都够不上‘罪’。”根据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李小兵说,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一般要造成后果,比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但目前常见的遗弃婴童行为,都是把孩子丢弃在闹市区,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我国法律的规定确实有些松了,导致遗弃罪很少被适用。”李小兵说。(本组撰稿 本报记者 徐涛 许琴 本报通讯员 庆智伟)
新闻链接
在国外,遗弃行为
很容易构成犯罪
日本关于遗弃罪的规定,“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的,处一年以下惩役。犯前罪因而致人死伤的,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也就是说,在日本,只要有遗弃行为,就构成“遗弃罪”;如果造成后果,则处罚相当于“伤害罪”甚至更重。
德国法律对遗弃罪的规定则更为细化,分为单纯遗弃罪、遗弃致死伤罪、有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三种,只要有遗弃行为,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