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29日电 按照此前公布的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于29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按照此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此次会议将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及有关任免案等。
资料图: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作为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之一,外商投资法草案无疑备受社会关注。
此前,2018年12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就曾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草案于2018年12月26日起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统称为“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傅政华也提到“外资三法”遇到的一些挑战。
傅政华称,近年来,中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内容方面,据媒体报道,外商投资法草案拟确立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主要包括: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等。
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同时,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