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2015年6月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201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等,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一)   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   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   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四)   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  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第七条  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

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或“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当日8:30至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结束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公告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内,披露指定类别的公告,不得披露非指定类别的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当确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是否登报、上网或备案的流转渠道,不得以上传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设定的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备的附件及备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附件及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有要求填写关键字及数据采集项的,公司应当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保证文件已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无需提供盖章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备查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协议或批文等),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 ,应当通过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提交。

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完成该批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车公告申请的,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公司一部”)将对公告予以事前形式审核。

对拟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公司一部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开始后,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公司一部将在当日15:00后,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非直通车公告的审核状态。公司收到审核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告。公告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确认发布。

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5: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17:00之前对本所已审核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

第十七条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确保公平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选择在本所网站披露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在确认发布后直接上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