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5日17时55分许,路某驾驶豫A***L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中华路郭店镇常家庄路口处时,与常某明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左转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常某明当场死亡。
路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时速达到102.5公里/小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前款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因此路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常某明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后款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因此常某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前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后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
春节临近,车流、人流猛增,希望广大驾驶员,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遇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及时打开警示灯,减少变道超车,谨慎驾驶,降低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