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违法遭罚100万 客户贷款超比例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监罚决字〔2018〕8号、10号、11号)显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存在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的违法行为,被通辽银监分局罚款100万元。此外,陈向东、李俊为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通辽银监分局决定对陈向东取消终身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李俊取消三年银行业董事任职资格。 

  通银监罚决字〔2018〕8号显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存在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被通辽银监分局罚款100万元。 

  通银监罚决字〔2018〕10、11号显示,陈向东、李俊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通辽银监分局对陈向东取消终身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李俊取消三年银行业董事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违法遭罚100万 客户贷款超比例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违法遭罚100万 客户贷款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