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成都住房公积金个贷新政:3月15日执行 以临柜受理成功时间为准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了“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申请人要具备的条件之中包括“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等。

  新政的实施时间依照申请人的哪一办理节点计算?申请人“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是指没有用于当前所要购买的住房的首付,还是从未用公积金支付过首付款呢?针对记者提出的一系列热点问题,昨日,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政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具体以申请人的哪一项办理节点为准呢?据该负责人表示,具体执行时间节点以临柜受理成功为准。借款申请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证明(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即备案表等)、首付款证明等。

  《细则》第五条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这一条件是指申请人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当前所要购买的住房的首付款,还是从未用公积金支付过首付款?该负责人表示,这一条件是指申请人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套住房的首付款。

  《细则》第十三条提出,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不予贷款。第二十一条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这两条所指的情况分别应如何理解?该负责人表示,这两条逾期情况无重叠,区分清晰。将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对于“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的规定,“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否包含所购住房的商贷还款额呢?该负责人表示,此条款中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