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对夫妻购买第二套房,为了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于是办理“假离婚”,以妻子名义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最终未获通过。因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取得同贷书及付全款,卖方要求终止合同,被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卖方违约,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约,引发热议。
2019年11月23日,邓女士与张某敏在东莞市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邓女士持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敏,房屋总价为398万元(卖方实收)。双方约定,购房定金5万元,买方支付现款120万赎楼,余款由买方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中介方向邓女士承诺两个月内完成所有手续并收到房款。
11月28日,邓女士在中介陪同下前往东莞大朗工商银行办理了提前还款手续,并到张某敏办理按揭的中国银行东莞万江支行,单方签完所有办理同贷手续的表格。一直到12月25日,张某敏未按约支付120万首期款,也未去中国银行签字办理同贷,经询问中介,邓女士得知,原来张某敏夫妻已有首套房,拿不出那么多钱买二套房,为了少付首付多贷款,两人在深圳龙华办离婚手续去了。经中介方协调,张某敏于2020年1月1日通过其丈夫赖某向邓女士支付部分首期款30万元。
2020年1月9日,邓女士发现《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交易方式的条款与实际约定不一致,且买方一直拖延时间,于是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房管所进行投诉。经房管所协调,邓女士、张某敏及诚家地产于1月10日另行签署了《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买方应在2020年2月29日前获得银行同贷批复,如买方未在2020年3月30日取得同贷书,则买方支付全款购房;若买方未能在2020年3月30日取得同贷书又未能支付全款,则合同终止。
2020年2月24日,中介告知邓女士贷款批了320万,心存疑虑的邓女士向银行求证,却得知同贷书并没有通过审批。不久,中介通知邓女士去做委托公证,然双方此前并未有此约定,邓女士断然拒绝,随后张某敏以违约将邓女士告上法庭。
案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以邓女士败诉而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女士和张某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邓女士向张某敏支付违约金。东莞中院和广东高院均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邓女士拒绝配合提交相应个人征信等相关材料,导致张某敏无法获得贷款的行为,致使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违约。对此,邓女士提出异议。
“法院并未准确查明“办理银行按揭同贷书”时,买卖双方各需提供哪些资料,而是混为一谈。按银行要求,办理按揭手续时,卖方是不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的!”邓女士说,直到一审开庭,她才知道原来张某敏因资金不足,向担保公司借款进行“担保赎楼”,而在银行接待自己并协助办理按揭手续的并非银行工作人员,而是担保公司东莞市诚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中介方要求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办理公证等,都与银行按揭手续无关,而是中介方和担保公司为了获取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额外利益,隐瞒自己真实情况,为张某敏“担保赎楼”提供便利。
根据双方约定,赎楼方式应为现金赎楼,且赎楼款来自于张某敏应支付的购房首期款。然而,张某敏通过“过桥方式”向担保公司借款,却未告知邓女士,而是通过中介方向邓女士索要其办理担保赎楼的材料。邓女士认为,张某敏通过担保方式办理赎楼、按揭贷款等手续,系张某敏自筹赎楼款的选择,自己并不知情且无义务配合。而城家地产虽为居间方,却协助张某敏索要其个人所需材料,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法院没有弄清“个人征信证明”的性质,对中介公司、担保公司恶意协助张某敏要求自己出具“个人征信证明”、企图让张某敏自行向担保公司抵押借款并将支付首期款的责任转嫁给我的不当行为予以支持,并强人所难,以我“不配合“出具个人征信为由认定我违约,导致我的权益受损,裁判结果失当。”
庭审中,东莞市诚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曾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我司人员陪同买卖双方一起到中国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并建立了该单的服务群”。法院以此作为认定邓女士违约的重要依据,邓女士表示无法接受,“我从始至终对于张某敏委托诚达公司办理担保赎楼一事并不知情,更未与诚达公司工作人员有过交流,所谓“该单业务的服务群”我并不在此微信群中。”如此重要的证据却未经质证,在当事人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仍被法院采纳,邓女士感到很疑惑。
卖方:买方骗取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房屋
邓女士说,为配合张某敏申请按揭贷款,自己已在银行完成相关手续,并向银行提交了全部所需资料。银行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复函证明,系张某敏提供的审批资料不完整,未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事实上,张某敏未按约支付首期款,未在约定时间办理按揭贷款申请,且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取得“同贷书”或全款支付,已构成违约。
庭审中,张某敏提供了一份工商银行账户流水,以证明其具有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该银行流水显示,其账户上存有约341万元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该日期与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相隔甚远,根本无法证明张某敏在约定付款时间内具有购买能力。
经邓女士查实,张某敏和赖某夫妻名下的房产已过户至赖某名下,其二人用登记在赖某名下的东莞大朗某房屋抵押给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高埗支行获取了商业贷款300余万元。该贷款行为发生在与邓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邓女士怀疑因购房贷款未得到银行审批,二人继续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流转”最终将该抵押贷款款项转至张某敏账户用于购买房屋。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商业贷款不得用于购房及还房贷。因此,张某敏根本不具备履行付款义务能力。
中介联合担保公司、银行欺骗卖家被告上法庭
据悉,邓女士的房产已被强制过户,邓女士向张某敏支付了79.6万高额违约金。邓女士认为,居间方城家地产为了获取交易佣金,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违规操作,采取欺骗的手段,隐瞒重要关键的信息;按揭服务公司利用中国银行东莞万江支行的场地招揽业务,为了获取高额的赎楼费设置各种条件,隐瞒重要、真实信息蒙骗自己,向法院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误导法官;中国银行东莞万江支行放任不具有放贷资格的公司在其营业点设立办公室,采取默许、纵容的方式允许按揭服务公司在其营业点进行招揽放贷业务,至二审宣判时止,一直隐瞒张某敏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的原因。三者沆瀣一气,欺骗自己,把担保赎楼手续隐含在按揭贷款手续中,导致自己产生误解,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目前,邓女士已将诚家地产、按揭服务公司和中国银行东莞万江支行告上法庭。对于后续进展,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