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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汕尾市陆河县水唇镇,罗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拆迁,因有关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三年过去,罗先生至今未拿到分文补偿。
罗先生是陆河县人,80年代起到深圳谋生,后开设鞋厂,小有成就。90年代末,罗先生回老家水唇镇甲万村购地建房,并委托胞兄代办购地建房事宜。
2017年,因建设华陆高速公路,罗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水唇镇有关部门通过走访调查,对该土地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确认和丈量,由罗先生在产权确认表上签字。2017年12月21日,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不久,罗先生的房屋被拆除。
本来一切都按程序进展顺利,罗先生万万想不到,赔偿款的问题最后会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由不能拿到手,更想不到法院会判决撤销拆迁协议。
房屋权属争议由何而来呢?
在罗先生签订拆迁协议后,罗先生胞兄罗某贤声称房屋权属归其所有,持当时罗先生出资委托其代购土地契约、代办缴纳有关报建手续等,以房屋由其向舅舅叶某借款所建为由提出异议。有关职能部门向叶某查证,叶某称从未借钱给罗某贤建房,并证实该房屋为罗先生出资所建。罗先生的母亲和其他兄弟姐妹亦证实房屋为罗先生所有。而罗某贤常年在家务农,生活拮据,不具备购地建房的经济条件。
至此,原本事实清楚,无可争议,然而相关工作人员隐瞒调查结果,在未经罗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罗某贤在拆迁协议上加上名字,并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拆迁补偿。罗先生起诉到陆河法院,2019年3月28日法院开庭时,罗先生才得知自己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上,加签了罗某贤的名字。
迫于无奈,罗先生又将水唇镇政府诉至海丰法院,要求履行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8月,海丰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既然起诉期限已过那就不该立案,更没必要开庭,这其中明显有问题”,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其后案件审理未再开庭,2020年3月,海丰县法院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判决撤销罗先生与水唇镇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罗先生再次上诉,汕尾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协议签订前,有关部门已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等进行过调查,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从未主张撤销协议,且诉讼时已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法院无权撤销协议。”罗先生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拆迁协议,罗先生所购土地面积570平方米,房屋216平方米,铁皮房面积315平方米,可获补偿款约162万元。水唇镇政府应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补偿款一次性付清。
罗先生表示,出于对职能部门的信任,在未收到任何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他就将房屋交给政府处置。现在房屋已拆除,却拿不到分文补偿。“难道撤销协议就不用补偿了吗?既然认为存在争议,那么就应该重新调查争议情况,重新协商补偿事宜,而不是直接拒绝补偿!”为讨个说法,罗先生多方奔走,但至今毫无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