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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业务问答
 
 
 
 

第一部分:关于《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业务流程调整。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强调自主申购。明确规定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三是落实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细化和明确“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原则。

四是弃购股份处理。明确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股份、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小盘股全部网上发行。明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直接定价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

2、改革后的新股网上发行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答:具体流程如下:

(1)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市值。

(2)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发行公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送可申购额度。

(3)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无需缴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配号,并于盘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配号结果。

(4)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盘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结果。

(5)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查询中签结果;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6)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认购资金交收处理(不安排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于当日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7)T+4日,主承销商公布网上发行结果,并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

3、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未发生变化。

投资者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且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额度。市值计算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计算。

其他限售A股、退市股票、B股、债券、基金等产品不计算市值;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冻结、质押、董监高持股限制、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停牌或暂停上市股票均计算市值。

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进行申购。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申购同一新股,以及同一账户多次申购同一新股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证券公司在新股申购中有哪些前端监控义务

答:一是有义务根据投资者持有市值数据,做好对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二是有义务对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的违规行为进行前端监控;三是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前端监控。

5、投资者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知中签情况

答: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T+1日收市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查询;二是通过主承销商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中签结果公告查询;三是通过拨打电话400-808-9999查询。

6、“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的时间点,如何理解

答:实施细则规定的“T+2日日终”是指T+2日晚上24点前,并不规定T+2日缴款的具体截至时点。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约定具体截至时点,并确保不晚于T+2日晚上24点。

7、中签投资者T+2日当日卖出股票的应得资金,是否可用于当日新股认购资金交收

答:在分级结算制度下,中国结算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负责其与客户之间的结算。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关于新股认购资金的清算交收及风险控制,与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下T日缴款的可用资金判断标准相同,结算参与人应对此做好前端监控。

8、投资者中签后出现新股认购资金不足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中签后只需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将于T+3日15: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放弃认购数量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最小单位是1股。如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9、投资者同一天中签多只新股,且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如何做放弃认购申报

答:不同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选择不同,应当以投资者的实际意愿为准。结算参与人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及制度安排,就申报的放弃认购指令(包括新股代码、放弃认购数量等)与投资者达成一致。结算参与人可与投资者提前约定处理方式并签署有关协议,如结算参与人无法就放弃认购申报的具体事宜与投资者取得联系,结算参与人可根据事先约定办理。

10、如投资者T+2日日终无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是否可以在T+3日15:00前进行补款,同时结算参与人不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答:结算参与人不得允许投资者T+3日进行补款,且必须申报放弃认购。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缴款截止时间为T+2日终,并明确“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应当以T+2日日终投资者认购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为准。

11、关于“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规定,如何理解

答:放弃认购情形沪深两市分开统计,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