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税率为5.7%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7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的综合征收税率为5.7%,个人出租商铺、商住楼等非住房的综合征收税率为18.2%。例如:张先生2010年出租住房一套,租金1000元/月,租期半年,现申请代开半年租金发票6000元,按现行规定,应缴税342元(6000×5.7%﹦342)。
个人在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时,应向房屋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如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租方应就取得的收入全额(不能扣除付给出租方的租金)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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