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先手棋”彰显实质性和普惠性

原标题: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先手棋”彰显实质性和普惠性

  人民网北京1月29日电(记者孙博洋) 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主题为“落实减税降费”的新闻发布会,税总相关负责人就2019年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特点以及税务部门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进行了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在以前年度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基础上,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更明显降费提出了明确要求。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这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先手棋”,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积极的社会预期,促进“六稳”具有重要作用。他介绍说,总体上看,这次新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主要体现了“三扩大三加力两统筹”的特点。

  蔡自力表示,此次减税措施显现特点中的“三扩大”是指,通过放宽标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优惠范围。一是进一步放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二是进一步放宽了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将年应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到不超过5000万元;三是进一步放宽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提高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提高到均不超过5000万元,与新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正是通过以上优惠范围的“三扩大”,这次新政更彰显了普惠性减税。”蔡自力说。

  蔡自力同时表示,在放宽标准、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新政采取“三加力”措施,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第一个“加力”是增加相关优惠税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的同时,最高可以按50%比例减征6个地方税种和2个附加,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种增加后,税收优惠覆盖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税种。

  第二个“加力”是实行减半再减半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可以再减半;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优惠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和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第三个“加力”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及附加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地方新出台的减征优惠。例如:某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向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适用的优惠政策是减按4%的优惠税率征收。如果所在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优惠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正是通过以上“三个加力”,这次新政更彰显了实质性减税。”蔡自力说。

  在介绍到“两统筹”时,蔡自力表示,所谓“两统筹”就是:

  一是统筹考虑了各地实际情况。6个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减征优惠,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因需施策。同时,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是统筹考虑了新老政策衔接。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政策,税务总局在相关公告中就如何做好新老政策衔接适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比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含金量”提高,考虑到一些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能会有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诉求,专门将2018年底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再延长一年,延期至2019年底。又如,考虑到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对跨地区经营按原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明确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预缴税款。此外,还对新纳入免税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本着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这些都有利于政策在实施中实现简明易行好操作、新老衔接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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