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万元、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0.8% 0.6% 0.4%
净申购金额(c=a(/ 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购费(d=a-c)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二:假定T日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5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60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25=12,250.00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
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