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应由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