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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CoCo

《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4、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5、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以及场外股票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现金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0、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3、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4、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5、标的指数:指MSCI公司编制并发布的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4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场内、场外股票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场内、场外股票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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