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分析判断,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澄清核实和尽可能的充分披露。但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受执业范围所限,不能对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保证。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性为假设前提。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应对评估对象产权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只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本评估报告未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在本次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提交日之间因产权变动而产生的纠纷或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本资产评估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报告使用人按本报告所列明评估目的使用时,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017年
月
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椰岛小城二期大健康住宅项目A区,向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
个成员社组成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为叁亿元整,贷款日期自2017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该贷款项目现已变更为阳光置业公司的椰岛小城二期土地90872.01㎡抵押(地上现
有的在建工程及未来新增的在建工程一并抵押),并办理抵押他项权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利登记,抵押登记证号为琼(2018)澄迈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892号。
截止评估基准日,贷款额为9950万元。
、椰岛小城二期项目土地共计90,872.0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
约19.96万平方米。项目规划按A、B区进行分阶段开发,项目已于
2017年
月
日通过澄迈县规划委员会审核,其中:
A区建筑面积
约8.22万平方米,B区约11.74万平方米。截止目前,公司已取得A
区共计5.34万平方米建设指标政府批复。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椰岛小城二期A区第九幢已经建至第
十层,该幢已经超出规划先期建设
至
层的规划指标。截止本报告日,超过原规划许可证的部分,已完成规划公示。
、本评估结论中,评估师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本评估报告仅为委托合同约定的报告使用人实施本次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不应当被视为是被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建议委托人和相关报告使用人在参考分析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评估目的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决策。
、本次评估未考虑在实现本次评估目的时评估增值额对所得税所产生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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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海南椰岛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目的。
(二)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的价格,评估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即从2018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六)评估基准日后,报告使用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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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评估项目的委托人涉及国有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只有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本评估报告。
(八)本评估报告由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专业意见形成的日期为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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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名盖章页)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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